廣州鼎聰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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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變更注冊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辦理依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十四條:已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其設計、原材料、生產工藝、適用范圍、使用方法等發生實質性變化,有可能影響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發生非實質性變化,不影響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將變化情況向原注冊部門備案。
三、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第三類醫療器械變更注冊申報資料
1.申請表
2.證明性文件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注冊人關于變更情況的聲明
4.原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復印件、歷次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復印件
5.變更申請項目申報資料要求
根據具體變更情況選擇提交以下文件:
(1)產品名稱變化的對比表及說明。
(2)產品技術要求變化的對比表及說明
(3)型號、規格變化的對比表及說明。
(4)結構及組成變化的對比表及說明。
(5)產品適用范圍變化的對比表及說明。
(6)進口醫療器械生產地址變化的對比表及說明。
(7)注冊證中“其他內容”變化的對比表及說明。
(8)其他變化的說明。
6.與產品變化相關的安全風險管理報告
7.變化部分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影響的資料
分析并說明變化部分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響,并提供相關的研究資料。適用范圍變化的必須提供臨床評價資料。
8.針對產品技術要求變化部分的注冊檢驗報告
9.符合性聲明
(1)注冊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2)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體外診斷試劑變更注冊申報資料
1.申請表
2.證明性文件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注冊人關于變更情況的聲明
變更可能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技與產品變化相關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4.原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復印件、歷次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復印件
5.具體變更情況的其他技術資料要求
(1)變更抗原、抗體等主要材料的供應商,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變更后抗原、抗體等主要材料的研究資料;分析性能評估資料;臨床試驗資料;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2)變更檢測條件、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變更后的檢測條件、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詳細試驗資料;臨床試驗資料;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3)變更產品儲存條件和/或有效期,應當提交下列資料:有關產品穩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及標簽樣稿。
(4)修改產品技術要求,但不降低產品有效性的變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有關分析性能評估的試驗資料;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5)對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術內容的變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的更改情況說明,說明中應當包含變更情況對比表;變更前、后的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
(6)變更包裝規格,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如涉及);判斷變更的包裝規格與已上市包裝規格間是否存在性能差異,如存在產品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變更的包裝規格產品進行分析性能評估的試驗資料。如產品性能無差異,需要提交變更的包裝規格與已上市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7)變更適用機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采用新的適用機型進行分析性能評估的試驗資料;提供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如涉及)。
(8)增加臨床適應癥的變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針對增加的臨床適應癥所進行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知涉及);針對增加的臨床適應癥所進行的臨床試驗資料;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9)增加臨床測定用樣本類型的變更,應當提交下列資料:采用增加的臨床測定樣本類型與已批準的樣本類型進行比對的臨床試驗資料,如增加的樣本類型與原批準的樣本類型無直接可比性,可以選擇與樣本類型具可比性的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對的臨床試驗;變更前、后的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
(10)其他可能影響產品有效性的變更,根據變更情況提供有關變更的試驗資料。
(11)應當根據產品具體變更情況,提交該變更對產品性能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驗證的試驗資料(如涉及)。
6.符合性聲明
(1)注冊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2)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四、辦理方式
(一)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二)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1.受理
申請人按照本《指南》第八條要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服務大廳提出申請,受理人員根據申報事項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號)、《關于印發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范》、《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號)的要求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予以受理;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在5個T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白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審查
受理人員白受理之日起3個T作日內將申報資料轉交技術審評機構。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的技術審評工作。
需要外聘專家審評、藥械組合產品需與藥品審評機構聯合審評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時間和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3.許可決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技術審評結束后20個T作日內作I-決定,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準予變更。對不予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復審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
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五、審批時限
1.受理:5個工作日;
2.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不含技術審評和申請人補充資料及補充資料審評所需的時間)。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總局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環節:受理
(二)收費項目: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變更注冊
(三)收費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 2015]2號)和《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 1006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2015年第53號)。
(四)收費標準:5. 04萬元
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3.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根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復審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開展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
3.如實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